一、「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第22A條)」和「蒐集資料的權力(第25條)」就「任何屋邨」的提述似乎定義過寬。請問當局,第22A條和第25條是否適用於公屋及未補地價居屋?
二、關於「未經授權而出租、佔用或為貿易或業務而使用租住單位(第28A條)」,新訂條文與過往做法不同,單位佔用人在新例下同樣須負上刑事責任。請問當局,日後會透過哪些渠道向市民宣傳是次條例修訂的重點?
三、根據《條例草案》,如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協助他人佔用或租用公屋單位,即屬違法。請問當局,涉及非法出租「公屋暗盤」的電子平台營運者會否觸犯法例?
四、如有證據顯示,某人在過去一年持續從事非法出租公屋活動,當局在完成收回公屋及檢控程序後是否有權向該人追討因非法出租公屋而獲取的租金收益?
逐條審議階段期間,我在會上就《修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我期望當局能清晰界定「侵入者」和「訪客」的定義,避免有心人藉灰色地帶避開法律責任。
二、關於第22A(3)條,當局可否舉例說明獲授權人員在何等情況下知悉某人即將違反本條例?
三、關於第25(3A)(a)條,「任何屋邨內土地的租户」的提述或會涵蓋已補地價居屋,期望當局能釐清有關提述以確保已補地價居屋不受本條例所限。
四、我認為第28(1)(c)條「關乎貿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使用租住單位」的定義過寬,建議當局參考稅務局過往的案例和做法 (即 carrying on any trade or business) 去釐定有關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