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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我們還有其他工具嗎?

想寫這個議題有一段時間,趁週末跟大家分享一下。 近年,不少法例都加入了刑事罪行或增加了原有的罰則。我經常有一個疑問:我們用什麼準則來設定刑責?哪一個政府機關會負責最後把關,慎防事無大小也負上刑責標籤?

刑責在某些情況有其必要,例如對社會及個人傷害很大,其他賠償無法彌補,又或者要有效阻止某些行為發生。但若果我們未有檢討問題的成因,或其他可行的辦法,便設下刑責,是否在走「捷徑」呢?如果各政策局也以這種捷徑行事,我們會否有太多形形式式的刑責?這對社會契約、和諧、市民的幸福感有否影響?這樣是否就有效解決問題的核心?訂下的刑責有否定期檢討成效或影響?無效的或過時的刑責罰則,我們會否取消呢?

其次是執法。法訂了要有效地及公平地執行,像餵飼野鴿,去年我們引入了罰則,但問題在多區仍在,執法有其難度,亦用上不少資源。

Carrot 及stick同樣重要,罰則看似比carrot來得容易,但對社會的整體觀感不容忽視。作為立會議員,每每審議法案時見到罰則部份,也會提醒自己不要盲目以為是必然的。

英文有句說話:”If the only tool you have is a hammer, you tend to see every problem as a nail. “ 意思是如果我們祇有鎚子作工具,我們便很容易視每個問題為釘子。我相信我們還有很多工具在工具箱,刑責罰則應該慎用以防疊加效應,畢竟大部分普羅市民也是愛這片土地及守法的好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