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我出席《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我在會上就《修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新例生效當日或之後批出的土地每當轉讓註冊物業時,有關單位買家須支付物業售價的0.014%作為土地業權彌償基金(「基金」)經費,屆時已購入新土地的業主或對有關做法感到不解。請問當局,日後如何向有關買家解釋徵費的理由?
二、新例下的基金彌償上限會由原本的3000萬元增至5000萬元,但物業價值會隨市況變化而上漲,屆時基金彌償上限或未能追上樓價。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就此引入恆常檢討機制,因應市況需要而適時調整彌償上限?
三、鑑於物業售價逾5000萬元的物業不受基金保障,屆時部分買家或為了獲得基金彌償保障,透過分拆物業交易的形式分開購買新土地的2個相連物業單位,當局會如何處理上述情況?
四、現時土地查冊會詳列物業單位的業權歷史演變。請問當局,新例生效當日或之後批出的土地的查冊紀錄是否同樣列出有關單位的業權歷史演變?
五、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就遺產轉讓及集團內部轉讓(Intra group transfer)的情況而提供彌償徵費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