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議過程中,我特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及關注:
1. 國家安全優先,明確定義:公司註冊不只是商業考量,更應納入國家安全的審查。建議參考新加坡做法,在法例中明確規定,若公司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自當拒絕其遷冊。
2. 原註冊地撤銷期限不宜過長: 目前擬議的120天撤銷原註冊地的期限過長,建議應參考其他地區的做法,將該指明限期縮短至60天,以加速遷冊流程。
3. 法例不應疊床架屋:公司法的修訂應避免繁瑣,建議當局參考其他司法地區的簡化法律條文及流程。
4. 補充條文務必精簡,提升法律的易懂性。
5. 公司定義應保持一致性:法案中出現「法人團體 (Body Corporate)」、「公司 (Company)」、「法人 (Corporation)」等多種公司定義,可能造成混淆,應統一用法以增強法律的明確性。
6. 關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拒絕註冊權力:建議法例中必須有更清晰的定義,並加入上訴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