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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2025-02-17 《202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下午,《202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進入審議條文的階段,我提出當中仍有許多執行細節尚待釐清。

1. 防止妨礙垃圾清掃或清糞工作:現時的修訂建議估計是要加快執法效率,故此我關注當局是否也有設立專門熱線或應用程式,以方便市民進行即時舉報;擬議通知的指明期限僅為30分鐘,現時執法人員移走物品的程序又是否可配合加快執法?

2.關注扔棄物的定義修訂:我對於是次建議加入“或物質”持保留意見,原先扔棄物的定義已非常寬闊,我未見到要加入“物質”二字的必要性。

3.有關《公眾衛生及施政條例》第47條:

第(1B)款提及負責管理建築物處所的人,即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和經理人。香港有不少的是大型屋苑,公用地方類型繁雜。若垃圾放置於共同管理的部分,當局應細心查看大廈公契後才決定發送潔淨通知的對象,以免造成不公。

第(2)款講及如收取通知方未有遵從行事,當局可自行安排所需的潔淨工作,並向涉事方追討有關開支。但新增加的(2A)款卻寫明不可向上述的(1B)款對象追討費用。這大有可能造成追討對象的缺失,甚至無法追回衍生開支,冀政府重新檢視有關修訂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