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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立法會會議:「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議案

我支持何君堯議員的議案,但捍衛和尊重社會任何群體合理合法爭取自己權益的權利。

我們的傳統文化以及現代法律,均認可和保障‘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們社會得以穩定發展和延續的必要條件之一。我是支持有關傳統,但我們難以逃避一個現實,即是性少數群體是客觀存在於我們社會的一份子,不因傳統文化和法律的不認可而消失。

基於傳統文化、現有法律以及客觀現實之間的博弈和權衡,我希望從法律的角度更加客觀的提供一些視角。傳統婚姻制度作為法律規範,其核心功能是確立社會最小單元的權利義務框架(如財產繼承、子女監護、稅收優惠)。這種制度設計源於農耕社會的協作需求,具有穩定社會預期的功能。但現代法律需回應社會多元化的現實,不破壞傳統制度的前提下,保障性少數群體的權益,或者尋找法律改革的可能路徑,是香港法治社會精神重要體現。

更直白而言,性少數群體在被標簽化和被定義之前,他們首先是一個“人”,應警惕將群體化標籤定義在其“人”的權益之前。簡單舉例,本人曾在前年發佈報告倡議當局在處理房屋問題之時,在基本房屋政策之外,還要注重保障單身人士住房權益。當前社會福利制度與婚姻制度之間的關係十分緊密,譬如公屋申請都會優先考慮三人或以上家庭,高齡單身人士亦需年滿58歲才可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單身人士住屋需求長久被迫壓抑,只能遊離於政府保障網之外,這部分單身人士存在一定比例的性少數群體。縱然傳統文化與現有法律難以認可其婚姻關係,但也應給予不同群體以基本的生存空間和保障。雖然在2024年最高法院關於香港房屋委員會(HA)兩項上訴案的判決書,主要圍繞 HA 公屋(PRH)和居者有其屋(HOS)政策對同性伴侶的適用問題,判定相關政策因歧視同性伴侶且無法通過合比例性測試而違憲。但對於勢單力薄的普通市民而言,僅僅為了一項最基本的住屋權益,卻需要等到法院判決,其間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實在是太過於龐大。

事實上,傳統婚姻制度與性少數權利的調和,本質是法律如何在穩定社會預期與促進社會進步之間取得平衡。縱觀國際上不同的法律體係和相關判決,比較法經驗表明,通過權利分層(婚姻權與親子權適度分離)、法律術語中性化改造、專門立法等制度創新,可在不大幅沖擊既有社會結構的前提下實現漸進式平等。尤其對於具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特區政府更需要瞭解社會各個群體的生存處境與狀況,為社會各個群體的平等權益保障和反歧視提供更為準確、科學的政策依據和建議。關鍵不在於顛覆傳統,而是通過法律技術將多元價值納入可治理框架,這正是現代法治的韌性與智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