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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關注有關道路交通4項附屬法例與時並進的修訂

今天下午,我出席了《與道路交通有關的4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在會上,我們繼續逐條審議為了與時並進而修訂的法律條文。我就修例草案提出了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關於修訂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加入第38A條「車輛聲響警報系統」中的「指明車輛」,為什麼不包括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運輸署代表表示,國際上沒有低速聲響警示系統標準給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因為電單車司機的視野比較廣,盲點較少,所以未必有這個需要。這個解釋讓市民了解修訂背後的考量,並參照現時的國際標準。

二、我建議第38A條「車輛聲響警示系統」(AVAS - Acoustic Vehicle Alerting system)的中文名稱應使用我們國家的標準中文名稱。中國作為電動車生產大國,應該有統一的中文名稱,而不是直接翻譯英文名詞。希望政府部門能夠查找和統一這些名稱,以便更符合國家的標準和習慣。

三、在討論40C條款中的「遙控泊車系統」時,我質疑如果車主從不使用這個系統,為什麼還需要保持其良好和有效的運作狀態。運輸署代表建議,如果不打算使用,可以要求車廠將其移除,因為這個系統在法例上不是硬性規定。但為了安全考量,系統需要保持正常運作才符合法例要求。

p.s. 阿歡小建議:如不打算使用「遙控泊車系統」,請回廠把它移除;免除每次開車前都要檢查其運作正常,避免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