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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2025-01-13《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

昨天下午,我出席了《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在會上,除了繼續討論條例草案的定義部分,亦開始逐條審議法律條文。我就條例草案提出了多項關注及建議,以下節錄了其中一部分讓公眾了解:

一、 我表達了對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的擔憂。尤其是當”關鍵基礎設施「擁有者」面臨勒索威脅時,現有的條例草案,只涵蓋「營運者」,似乎並未充分考慮到「擁有者」遇到這種情況。雖然有其他刑事條例可以處理這類事件,但如果營運者對擁有者的勒索毫不知情,是否就會出現漏洞?我希望政府能夠重視這一點,特別是保安局應該考慮到勒索問題的普遍性,並在檔案中記錄相關情況,以確保不會因為人們害怕麻煩而不報告這些事件。希望能夠促進更全面的保護措施。

二、 我提出了一個關於「機構」定義的擔憂。雖然保安局代表表示目前的定義包括公司和其他法人團體,但我認為這並不全面,應該更廣泛地涵蓋合夥和基金等非公司形式的可能性。我建議政府在條例中明確列出合夥和基金,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漏洞,因為這些機構也可能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運作。我的看法是,若能擴大涵蓋範圍,將有助於更全面地保護我們的基礎設施,並減少未來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三、 我對於條文中語句寫法重覆累贅, 希望律政司法例草擬科能夠以更清晰精準的句子去草擬法例,可盡量減少潛在爭議,讓公眾容易明白,亦可讓當局宣傳及教育新法例時有更好成效。例如,第1部 - 導言,第2 條-釋義 的末段「關鍵電腦系統」定義條文中多次提及「就本條例而言」的用語表示關注。我想了解為何在這麼多不同的章節中都需要強調這一點,尤其是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並不這樣規定時。律政司代表解釋說,這是一種慣例,主要是為了強調某些詞語的解釋。然而,我仍然質疑這是否真的必要,並希望能夠有更清晰的標準來指導這些用語的使用。希望政府能夠考慮我的意見,以便未來能有更一致和明確的法律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