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這些有關交通的附屬法例修訂中,如兒童安全裝置、遙控泊車系統、車輛聲響警報系統,關於私家車的生效日期在不同修訂中不盡相同,有些是3月1日,有些是2026年1月1日,還有其他日期。這樣的安排可能會讓市民感到混亂,特別是駕車人士。因此,我希望政府在這些規例生效時,能做好公眾教育和宣傳,並盡量統一生效日期,以免市民無意中違法。
二、關於「車輛聲響警報系統」,修訂只涵蓋2026年1月1日後生產的電動車輛,這對現有的電動汽車未有規管,將會構成潛在危險。政府會如何處理現有的電動汽車?我有些擔心,因為我親身見過很多次,特別是在停車場,那些以馬達驅動的車輛在低速行駛時聲響很低,真的會對一些行人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危險。
三、這次討論有關車輛規格的修訂,是否與國內標準同步?特別是日後車輛南下時,如何確保兩地標準一致,避免執法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