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市民如目睹罪案發生可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下的公民拘捕權,前提為須合理地懷疑犯案者干犯了可逮捕的罪行(即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
二、雖然涉事死者的駕駛行為(即車牌登記及車輛保險過期、未妥當掛好車牌、不依照交通警員指示)分別干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條及《道路交通條例》第42(4)、61條,但上述罪行的最高刑期合計只有6個月監禁,不符合可逮捕的罪行的門檻。因此,試圖阻截事主的市民(下稱「該市民」)在事件中無權行使「公民拘捕權」以逮捕電單車司機。
三、就「攔車」的法律後果而言,如證實存在刑事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該市民有機會被控誤殺。即使誤殺罪名不成立,該市民「攔車」的舉動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干預汽車」罪行,一經定罪,可處5,0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我呼籲市民在行使公民拘捕權前應三思,確保犯案人干犯了可逮捕的罪行後才使用合理且合比例的武力,避免誤墮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