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當時的食物及衞生局就法改會的報告進行公衆諮詢。由2006開始等了十八年,今日在這個微風細雨下的天氣,條例草案有機會獲得通過,交到香港人的手上,實在是一件欣喜的事。
預設醫療指示容許市民選擇,在不幸得到末期疾病時或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的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時,會否施行心肺復甦術及其他維持生命的治療。在草案內,訂立和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都有清晰的指引,有關的文本亦有了內容及便利兼顧的標準格式。整體來說,條例草案令市民能有自主權,選擇自己的最後一程的治療方式,另外,亦令到家人及醫者可以清楚及尊重病人的意願。
在此之前,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主要依靠普通法,但是若遇到情況與其他法例抵觸或與病人原先的指示或意願有所不同,很多時候都要訴諸法律訴訟解決。
世界上,第一份預設醫療指示在1967年在美國第一次由一位律師Luis Kutner提出,當時他參考了普通法及憲法,認為法律應確保病人有權拒絕治療。經過六十年的不斷演變,不少地方也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
國內近年亦對預立醫療指示進行討論及實現,國內不少城市平衡生命權及醫療自主權,在知情同意的規則下,實現了安寧療護系統及立法。例子有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78條,他們甚至容許錄音錄錄像方式設立生前預囑、其他的例子還有上海市安寧療護服務規範及黑龍江安寧療護服務規範。有關的法律及規範設立完備手續,包括由醫療人員做倫理審查,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
過去的十多年,我們在香港經常向市民推廣平安三寶,但由於在預設醫療指示上欠缺成文法的支持,市民往往祇會將重心放在平安紙上,做預設醫療指示及持久授權書的比例相對非常少。
一位在推廣平安三寶非常努力的律師陸文慧,她就平安三寶撰寫了一本書,名為《平安三寶》,在社區講了接近90場的講座,一生努力為平安三寶在民間宣傳。她得悉今天立法會就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心感欣喜,亦希望我能夠藉此機會感謝支持這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同事,曾經為這條草案出力的政府團隊、專家及團體。在此特別希望一提,是次政府團隊由秘書長以至顧問律師毛律師在整段草案審議期間,充分準備,耐心解答委員的問題,亦願意採納不同的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令今天的草案更加完備。
另外想特別一提,政府在制定此條例時,至親只涵蓋「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員,但在委員會階段,我提出不少長者都與同性友好居住且視他們為生命至親,如果不將他們涵蓋在至親的定義,令他們不能參與他們的摯友在臨終的治療,難免造成遺憾。高興見到政府最後將同居者納入條例,給了至親及同居者相同的權利,在條例下能擔任不作心肺復甦的副簽人。
今日條例草案若通過,我希望政府當局能繼續就以下幾方面加力:
1. 成立預設醫療指示的電子平台,讓做好的醫療指示能夠得到妥善保存,易於尋找,否則做好了,也可能在千鈞一髮之際難以交到醫療人員的手中
2. 希望醫衞局能設立中央名冊,令市民容易找到懂得或願意見證預設醫療指示的醫生
3. 希望政府能容許醫療券用作準備平安三寶的費用
4. 對於持續授權書的立法能夠加快。
隨著超老齡化的來臨,死亡或為死亡而準備不應該再是忌諱事,最近破地獄一片大收旺場,亦是我們正面面對死亡的一個表現。希望政府在做好法例之餘,後續繼續全方位推動平安三寶的工作。
主席,我們未必能有尊嚴走入這個世界,但最少我們應盡力令每一位香港市民有尊嚴的離開,能夠在呼吸最後一口氣時,無悔無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