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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立法會會議|「制訂‘人工智能+’策略」議案

人工智能技術正在全世界範圍內引領一場技術革命,利用人工智能推動社會發展的同時,亦不應忽視“人工智能治理”。自 2016 年人工智能成為全球性話題以來,據不完全統計,跨國家的國際性技術社群、非政府組織、企業聯盟、國際組織等各類主體共提出近 200項關於科技與倫理的治理建議,並針對不同類型的人工智能提出針對性的要求。

以對話式人工智能為例,這類人工智能應用在其運行過程不僅會自發地產生對於他人隱私、知識產權等權益的侵犯,且其所生成內容易被濫用,造成雙重法律風險。傳統的網絡侵權關系是一種雙方或者三方主體的關係,即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受害者,或者再加上網絡用戶。但是就對話式人工智能而言,從其生成機制來說,數據擁有者、數據提供者、算法設計者、對話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提供者、用戶,甚至政府都可能在對話式人工智能的各個階段承擔責任。在司法上,國內外已經開始探索對話式人工智能如何運用於司法,而這種虛假信息的可能性在司法上也將對公民生命、財產、自由等法益帶來巨大風險。對話式人工智能模型複雜,內容生成缺乏可解釋性,導致責任劃分困難。在侵權情況下,傳統過錯責任難以認定法律責任。

近年來,中國內地人工智能行業發展迅速,國家在幾年時間內相繼出台了政策、白皮書、標準指引等文件。如2017年國務院印發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在2019年的《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我國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在2021年發布《網絡安全標准實踐指南——人工智能倫理安全風險防範指引》等。在2023年4月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同年7月發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從而初步構建起國內治理人工智能的框架。

人工智能治理不能被簡單視為普通的新興技術治理,其具有的複合技術特性和多重議題屬性亟須關注。香港在此方面應加強和國際之間的討論的同時,亦要保持相對獨立性。首先,人工智能的治理探索在全世界都屬初始階段,特區政府要積極參與國際間的討論,保障原則先行。當國際社會就如何治理人工智能達成一致,才可能構建行之有效的國際治理體系與機制,從而亦有利於香港自身構建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體系。第二,技術自治。正如原議案中提及,香港應當制定適合自身社會形態的人工智能模式,打造適合香港發展的大數據模型。目前,國際社會紛紛探索方法,希望利用人工智能充分為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賦能,香港在這個過程中亦要有競爭意識和技術意識,掌握核心技術才能掌握主動權。第三,靈活分類。當前人工智能有不同形式,針對不同形式的人工智能所應用的法律形態和其背後的隱患各不相同。作為特區政府,理論上難以僅僅依靠一部法律便籠統覆蓋所有形式的人工智能,簡單確定相關法律而不加以細分,反而會對人工智能的發展產生負面阻礙作用。因此,在出台相關法律之前,政府有義務將當前不同人工智能適用範圍和類型加以細分,針對不同議題屬性構建多層次的治理圖譜和政策工具箱。完善的法律框架需要一步一步建立,積極主動構建相關策略,應用數據技術思維,是釋放香港發展人工智能潛能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