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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舉報公屋濫用

今天有報道指房委會已公佈,由明年一月起,凡實名舉報公屋濫用,將可獲發三千元奬金。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三千元的舉報成效現在言之尚早。舉報機制在公屋並非新事,以往房委會一向有表格供市民舉報,舉報者可不填姓名,機制不設奬金。

公屋富戶問題由來已久,從1984年的長遠房屋策略文件中,已清楚提及富戶問題。當時香港政府決定暫不處理,因為未有足夠替代房屋,亦擔心會造成社會予盾(social disruption)。政府當時傾向以加快興建居屋,鼓勵他們置業並交還公屋,即用胡蘿蔔而非大棒。

公屋資源寶貴,我們必須善用,這點相信沒有人會質疑。問題是在於怎樣能鼓勵富戶交還公屋。富戶之所以產生究竟是我們興建居屋不夠、居屋質素及設計欠新意及水準、現有抽查程序不足,抑或是整個公屋及居屋政策與香港社會發展脫節?解決富戶濫用問題之前,是否要先檢討問題積累的主因?

要求居民定時申報,我認為是合理。但鼓勵市民舉報並發酬,我並不認同。香港過去一段時間發生不少社會事件,影響了市民之間的互信。凡事皆講信任,根據諾貝爾獎學家Elinor Ostrom 的Collective Action Theory 第二代學說,人多好辦事的要決在於人的互信。放在今天的香港,要這座城市向前邁進,信任是重要的材料。我們不缺國家的支持,不缺制度、不缺人才,稍欠的是人的互信互助。走入高齡化的時代,建立民間社區的互助力量更加至為關鍵。

Whistleblowing 在世界流行,主要用於企業及公營機構內,鼓勵員工報告機構內不當及不法的行為,是良好管治的一環,但用於民間互相舉報實在不常見。

這個新的舉報機制有否一套完善的方案及核查機制?怎樣防止市民因此侵犯他人私隱?怎樣令生活在公屋的市民不用連用一個名貴一點的手袋也害怕遭舉報?怎樣可確保昔日的鄰里關係,如互相到訪?如果多於一人舉報同一住戶,是否所有舉報者也有三千大元?怎樣防止機制不被濫用?怎樣防止惡意舉報?受惡意舉報影響的,有否保償及追討的權利?

我對以上的並沒有答案。當我們一面說要建立幸福社區,成立關愛互助隊伍,另一面鼓勵市民互相監察舉報,這樣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