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於資訊科技的應用方面,我對司法機關銳意發展資訊科技表示支持和讚賞。同時,我希望當局能在人工智能(AI)技術的運用上加快速度。參考內地經驗,深圳法院已成功開發並啟用了「人工智能輔助審判系統」,大大提升了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成為人工智能審判應用的「深圳樣本」。就此請問當局,是否可以在妥善平衡相關風險後,進一步加快高科技應用於法庭的步伐?
第二,關於加快處理法律程序,近年法庭增設“電子提交平台”( e-Lodgement platform),很多法律從業員都希望能全面實現以電子方式提交及送達法律文件。然而,目前在該方面的程序仍相對模糊,部分案件可通過電子方式提交,而另一些案件卻無法使用此方式。為此,當局能否提供更為清晰的指引,明確指出哪些法律程序或案件可以以電子形式提交?以及,若能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可否允許雙方在限期之後的幾日內再提交紙質文件,以便提供便利?另外,文書送達的效率對審判進度有著重要影響,尤其在跨境案件中,當局會否考慮簡化文件送達方法?
第三,我亦關注法援方面的問題。近年來,濫用法援的現象受到市民的廣泛關注。在某些人身傷害的案件中,儘管案情薄弱,但仍然有一些不法的法援從業員協助受助人誇大其申訴,導致案件拖延或無法和解,這不僅浪費了被告人的時間,還增加了法律費用。請問當局,會否就上述方面加強對法援案件的審批及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