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局提及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為14,000幢,當中的七分之一為沒有進展,約數百幢需用「針對性策略」。我問當局沒有積極進展的大廈原因為何?所謂的「針對性策略」為何?修訂罰則後是否能有效加快目標樓宇行動進展之效?
二、第18A條的「阻礙法團遵從消防安全指示」及「不合作行為」的定義為何?有否措施以應對沒有立案法團大廈的情況?
三、第22A條提及法人團體及法團有關的縱容罪行。問當局,「縱容」的定義為何?有關條例會否容易令大廈法團的委員誤墮法網?
四、留意到條例草案的代辦工程費用項目較《建築物條例》為寬。問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指標性定價?
五、針對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建議當局善用諮詢委員會,並納入更多專業人士,就難題案件舉行會議,充分發揮委員的能力以積極解決問題。
六、建議當局於相關網站提供更多資料,方便公眾取得適當資訊,例如:大廈是否正在開展代辦工程、工程是否完成,分攤費用等資料。
